证监会发布东方集团涉嫌重大财务造假通报后,该公司的造假手法受到市场关注。3月17日,东方集团披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其在4年时间内虚增营业收入高达161.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60.73亿元。
销售额大部分来自有关联关系的上下游
近年来,东方集团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要业绩收入,2020年至2023年该板块收入分别为153.6亿元、150.35亿元、110.91亿元及58.83亿元。然而,这些百亿元规模的销售额,大部分来自有关联关系或完全重叠的上下游。
事实上,监管部门已多次对东方集团的客户及供应商重叠存在关联关系提出问询,东方集团也对部分问题做出解释。东方集团承认,与良运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均存在既采又销业务,但其表示这些采购和销售交易合同独立,货款结算独立,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
东方集团披露的部分只是冰山一角,其可能隐瞒部分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东方集团多家客户及供应商申报的企业电话、企业邮箱相同,更有部分客户及供应商注册于同一地址、由同一批股东或高管管理。其中,在东方集团2021年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中,有至少7家公司可能与良运集团存在密切关系,这些公司贡献的营业收入超过18亿元。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东方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就职的高管,也同时就职于东方集团的供应商或客户。如此看来,这些所谓的供应商或客户究竟受谁控制,又是一个新的疑点。
营收主要来自农产品加工销售
东方集团有两个板块的业务,分别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及房地产开发。不过,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受地产下行影响,东方集团地产板块的年均收入不到5000万元,相较于集团百亿元营收规模,地产板块的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在这四年间,东方集团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产品加工销售板块。该板块囊括大米加工销售、油脂加工销售及其他农产品销售。其中,以其他农产品销售的业绩贡献最大,最高峰可占销售业务的七成以上。
东方集团究竟和什么人进行农产品交易?东方集团近年的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存在隐秘的联系,不少客户和供应商可能隶属于同一个集团。2021年,东方集团向吉林省恒昌新创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销售玉米4.68亿元。
根据东方集团的公告,其销往恒昌公司的玉米,是从上游供应商公主岭市富邦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等购入。
财报也显示,2021年东方集团向富邦公司采购4.3亿元玉米。工商信息显示,富邦公司和恒昌公司的关系密切。二者不仅共用同一个企业座机号码,申报的企业邮箱也一模一样。此外,两家公司的历史股东出现大量于氏及魏氏的人名。富邦公司早期的高管及联络员于晓波,也同时在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农业开发)担任高管及联络员。
据东方集团公告,恒昌农业开发的创始股东魏玉峰,同时是恒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笔订单给东方集团2021年的业绩增色不少,却给2022年的财报埋下地雷。2022年,恒昌公司实际控制人魏玉峰因涉及司法案件处于失联状态,导致相关业务销售回款出现逾期,东方集团对其1.32亿元的应收账款计提50%。在公告中,东方集团更承认,因粮仓业务管理存在控制不严、额度混用的情形,该笔订单的赊销金额超出规定额度5000万元。账款逾期后,东方集团不再与恒昌公司进行交易,而原本的玉米供应大户富邦公司,也在东方集团此后的前十大供应商名单中同步消失。
中间并未取得货物的控制权
在东方集团最初发布的财务报表版本中,将这些农产品销售全部以“总额法”进行核算。即东方集团认为在所有业务中,公司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然而,在2023年的自查中,东方集团推翻此前的核算结果。东方集团承认,在部分业务中,东方集团其实并未完全承担对应商品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只是向部分业务下游客户与上游供应商提供农产品供需、数量及价格信息适配等代理服务。这部分业务应当采用“净额法”核算,即需要从总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方的价款或成本,仅将净额确认为收入。
将部分业务从“总额法”调整到“净额法”核算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之后,东方集团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减少7.6亿元、14.59亿元、17.12亿元及8.32亿元。也就是说,东方集团承认对部分业务只充当“代理人”身份,中间并未取得货物的控制权。
2020年,东方集团从和益粮油购入10亿元玉米,又向深圳闽安、福建闽航及隆裕粮油销售玉米达22.22亿元。同时,大连良运也为东方集团贡献4.12亿元的营业收入,当中包括物流配送服务费、大豆、期货豆及玉米。东方集团曾在交易所追问之下,在2024年回应客户与供应商重叠问题,但其仅对大连良运的问题表示,同大连良运购销的采购和销售交易合同独立,货款结算独立,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东方集团还设立有合资公司——东方集团大连闽航粮食有限公司。在东方闽航里,还出现东方集团上下游的高管。其监事孙纲,同时在供应商美亚航贸易担任执行董事,又在客户福建闽航担任联络人。另一个细节是,和益粮油、美亚航贸易的企业电话,与东方闽航2020年申报的企业电话一致。
这意味着,这些供应商或客户,与东方集团也存在某种联系。这些客户或供应商究竟受谁控制?这给东方集团的贸易业务又罩上一层迷雾。
(责任编辑:韩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