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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ESG政策探究
2025-03-14 00:0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池昭梅 陆艺丰 吴语伦

新加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政策,历经从萌芽探索到实质性实施的关键跨越,直至当下步入标准升级的全新发展阶段,一路持续演进、不断完善。

发展历程

新加坡在ESG领域的探索起步较早。2011年6月,新加坡交易所(以下简称新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政策声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是新加坡ESG政策萌芽的重要标志。

2016年6月,《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发布,要求从2017财年起所有上市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实行“遵守或解释”的强制报告制度。此举意味着新加坡ESG政策进入实质性新阶段,即从建议性实施阶段迈向强制实施阶段。通过“遵守或解释”原则,上市公司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进行全面披露,或对未遵守的情况作出合理说明,促使大量上市公司开始系统梳理自身ESG活动,新加坡企业不断完善自身ESG体系,使ESG理念逐渐生根发芽。

虽然此时已逐渐迈入强制时代,但采取首年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公司只需披露其对实质性ESG因素的评估和有关政策,以及发行人如果无法对此提供定性或定量描述,则只需说明后续如何逐步提升报告质量的分阶段推进方法。

近年来,新加坡ESG政策呈现以气候为重点,积极与国际准则融合的趋势。2021年12月,新交所依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公布强制性气候相关财务披露路线图,从受气候风险影响大的行业率先推动披露工作。从2022财年起,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纳入气候相关报告,遵循“遵守或解释”原则。2023财年起,强制金融业、农业、食品和林产品业以及能源业披露气候相关报告。2024财年起,材料和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也被纳入强制披露行列。

2024年9月23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对外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咨询文件:增强一致性和可比性》,这一政策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自2025财年起披露范围1和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且气候相关披露要依照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中的气候相关要求执行。这一要求促使企业对自身运营直接和间接的主要碳排放源进行量化和披露,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清晰了解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基础情况。

而对于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由于其测量和报告方法面临重大挑战,新交所采取审慎态度,计划优先考虑按市值计算的大型发行人,从2026财年开始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范围3排放涵盖企业供应链及其他间接活动的排放,虽然这一阶段对范围3披露仅针对大市值公司,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能力的提升,未来有望逐步扩大到更多企业,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审视自身在整个产业链中的环境影响。

与此同时,该政策在外部鉴证方面提出相对应要求。要求2026年所有上市公司对披露气候以外的部分进行鉴证,2027年开始对范围1和范围2进行第三方鉴证,非上市企业需要在2029年开始对碳排放数据进行第三方鉴证。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新加坡首次在可持续发展报告领域提出外部鉴证要求,旨在通过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提升各类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增强不同企业间数据与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推动新加坡在ESG实践方面迈向更高水平。

这份咨询文件的发布,是新加坡ESG政策标准升级阶段的关键举措。在这一阶段,新加坡ESG政策不断升级标准,与国际前沿准则接轨,大大提升了新加坡上市公司ESG报告的质量和国际可比性,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流入,巩固新加坡在全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地位。

政策特点

回顾新加坡ESG政策发展历程,其ESG政策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ESG政策制定过程中,既注重与国际接轨,又注重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创新。新加坡早在ESG初步兴起阶段就率先响应国际社会和资本市场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成为最早提出并实施ESG的国家之一。此后,新加坡在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方面始终保持动态演进的态势,积极契合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潮流与趋势。

2024年9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咨询文件:增强一致性和可比性》,将国际标准融入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度,明确了全新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准则。新加坡还根据本国特点因地制宜制定了一套非强制性的ESG核心指标,推进ESG理念本土化,新交所建议发行人使用这27个核心ESG指标作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起点,这些核心指标也会根据国际标准的发展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在保证接受国际ESG共识的前提下,新加坡努力做出本土化的创新性制度安排。

其次,在ESG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中较为注重沟通和循序渐进。比如,在ESG政策法规的实施方面,新加坡采取分阶段、分行业逐步实施强制性报告制度的方法,鼓励所有上市公司逐年改进,以渐近的方式逐步实现更高的可持续性,提升报告质量和深度。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新加坡注重与上市公司等相关方进行意见征询,通过公众咨询方式,公开征求政策法规的制定意见,列明准备出台的相关政策,收集市场行动者的反馈信息。此外,新加坡采取逐步推进的策略,不仅为相关方提供培训,而且允许首次发布报告的公司“降低标准”,在后续财年中逐步提升报告质量。

由此可见,虽然新加坡对环境信息披露重视程度相对较高,相关部门制定了诸多强制性法规,但由自愿性逐步转向强制性以及分行业、分阶段推进强制性披露的做法仍然能够体现因地制宜的“柔性”,这种“刚柔并济”的政策手段推动了新加坡ESG发展。

最后,外部鉴证机制相对滞后。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2026年,新加坡才强制实施ESG外部鉴证的做法显得相对滞后,这样的法规“真空”可能诱使企业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可持续信息。当企业有选择性地仅披露有利内容或披露未证实内容时,企业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漂绿”的风险就会急剧上升。新加坡的外部鉴证状况也确实如此。在缺乏强制性的外部鉴证机制背景下,新加坡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外部鉴证率明显偏低,上市公司也将更倾向于忽略负面发展来创造过于积极的企业形象。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悉尼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