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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盾牌护航司法公正之路
2024-08-02 14:44  来源:《中国会计报》8月2日8版  作者:孙建民/文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支撑。目前,我国已拥有多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包括损害赔偿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


但在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的事实面前,法院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依然困难重重,主要原因在于侵权损失赔偿因为取证难、评估难的问题无法落到实处,造成侵权成本过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措施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


资产评估作为独立、专业的价值评估、鉴证机构,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法院确定损害赔偿提供可参考的价值依据。


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持续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都得到大幅提升,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依然存在。


以专利为例,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基于近15000个专利权人的调查样本中,遭遇过专利侵权的权利人比例从2020年的10.8%降至6.7%。面对侵权损害时,没有采取任何维权措施的比例从2020年的26%降至2023年的17%,选择维权的案件中获得100万元以上赔偿的比例从2020年的7.3%提升至2023年的19.4%,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比例一直维持在35%—38%的高位水平。


这些数据表明,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稍有缓解,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意义


在知识产权保护备受瞩目的当下,依靠审判经验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做法不应成为常态。从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精细化裁判将逐渐成为主流方向。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特别强调,要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机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建设,促进资产评估更好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实践的需要,2023年11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弥补了司法领域采用评估专业手段确定损害赔偿的空白,体现了资产评估行业对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回应,更是资产评估行业落实“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重要举措。


评估思路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价值评估虽属于价值评估的范畴,但完全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其所涉价值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减少或损失的经济利益,而非评估基准日时点知识产权资产的整体价值。


纵观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除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外,利用资产评估工作可以从专业角度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提供有益参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评估对象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等,实践中较为常用的主要是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合理许可费进行评估。


一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是以权利人在侵权损害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收益总额确定侵权损害金额,从当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该方法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用优先级较高的一种方法,较能体现“损害赔偿”本质。在不考虑侵权对权利人产品价格影响的情况下,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利润损失等于损失销量与单位产品在不考虑固定成本时的利润的乘积。此时,侵权对权利人当期造成的利润损失主要是考虑侵权对销售量以及可变成本的影响。


一方面,确定损失的销量。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带来的直接损失体现在对其产品销售量的挤压。因此,确定损失销量是该方法应用的第一步,具体方式通常有三种:用侵权人销量作为权利人损失销量的代表;用趋势法对权利人未遭受侵权时的销量进行预测进而确定销量损失;用行业比较法确定权利人在遭受侵权前后的销量差额变化确定损失销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确定损失销量,均要论证或者检验对权利人销量损失进行估算的合理性:是否有能够实现的市场需求,是否有相应的产出能力、营销能力和融资能力,是否全部由侵权行为所致等。


这些内容既是评估专业人员在采用相应方法进行估算时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也是发挥评估职能、体现评估专业的重要体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不断精进自身专业能力,把握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重点和难点,总结经验并形成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确定成本变化。确定销量损失之后需要测算损失销售额对应的成本和费用。由于固定成本与销量无关,因此,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利润损失的影响只与可变成本直接相关。此时,损失利润就可用销售损失扣减变动成本得到。


当企业因遭受侵权导致销售额降低一定比例时,企业成本费用总额也会出现下降,但减少比例一般小于销售额下降比例,这是因为销售额的减少不会降低固定成本费用,导致权利人丧失规模经济致使利润出现大幅下滑。由此可见,改变可变成本与固定成本在总成本费用之间的分配,对利润损失及最终损害赔偿的确定会产生重大影响。采用损失利润法确定损害赔偿时,务必要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进行详细分析,明确各项成本费用的构成明细及其类型。


二是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进行评估。


当损失利润难以准确量化而缺乏可操作性时,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成为确定侵权损害的一个常见抓手。对合理许可费进行评估,通常是假设存在一个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且双方能以一个公平的价格达成交易,其交易额就是许可费数额。对于权利人本身不直接使用知识产权生产产品的情形,合理许可费可较好地模拟权利人和侵权人在自愿交易情形下的价格。采用合理许可费确定侵权损害的核心在于确定“合理”的许可费,其常用方法为可比参照法。


以专利为例,司法解释对合理许可费法做出如下阐述: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由此可见,有可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合理许可费赔偿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应用的一个前提条件。至于参照的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解释,实践中既可以是权利人在被侵权之前与他人就涉案专利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也可以是行业相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但以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费作为赔偿依据,不能脱离案件事实,要考虑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与许可合同中的使用方式的差异,包括许可使用类型、时间、地域范围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实践中使用许可费为标准计算赔偿额,要注意许可使用费的给付方式、数额等要与侵权的范围、时间等情形相适应,双方许可使用费的约定要合法有效。对经审查发现明显不合理的使用费的约定,不能作为计算赔偿额的标准。因此,实践中采用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时,要特别关注对所使用许可费“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判断许可费是否公允、客观。


相较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时,评估对象通常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当然也可以是侵权人的获利。评估程序履行中涉及较多市场调查、专家访谈以及复杂计算工作。当知识产权的使用涉及多个授权方和使用方,还要充分理解各方的经济活动和相互关系,把握权利人、使用人、侵权人等各方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利益,分析涉案知识产权资产的利益分配关系,准确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从而通过高水平的侵权损害评估服务为法院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提供专业参考。


(作者系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