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较于现行关税制度,条文渊源于关税条例和海关法部分章节的关税法做了哪些调整,会产生哪些影响?对于纳税人来说,有哪些风险需要防范?《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进行解读。
明确原产地规则等关税技术要素
“与现行制度相比,整体上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但有一些制度性的调整和操作层面的变化,其中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关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律业务中心总监林倩表示。
原产地是关税领域重要的技术要素。相较现行关税条例和海关法,关税法在税率和税目章节增加了原产地规则。林倩表示,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的规定平移到关税法中,使得原产地规则的地位从法规上升到法律。
除了原产地,商品归类、估价也是关税领域重要的技术要素。关税法明确,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确定,这为商品归类提供法律依据。在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关税法明确,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德勤中国税务团队认为,当今国际贸易环境复杂,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是裁定适用税率和处理反规避案件等一系列海关执法行为的关键点,明确计税价格规则也有助于提高计税价格的申报规范,这对于关税征管实务有着重大的意义。
整合改革成果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关税法还总结了有关改革成果,建立税货分离和汇总缴税制度。关税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林倩表示,税货分离是对前期海关税收监管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实际上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自报自缴、先放行后审核的制度法律化。企业进口货物先自行向海关申报并自行缴税后,海关立即放行,货物放行后对货物的价格、归类和原产地等税收三要素进行具体审核确定税额,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制度。二是加工贸易内销的集中申报纳税制度。根据海关总署此前有关公告,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可以在备案同意后实施先销后税,在一年内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前集中申报纳税,这也是海关监管货物先放行后税额确定的体现。
林倩表示,传统的税收制度是企业申报,海关审核确定税额并征税后放行;改革后的制度是现场申报缴税放行,再事后审核确定税额,或者保税货物直接放行后再集中申报纳税,这主要是为了企业的便利通关,提高海关监管效率,缩短港口的放行时间和节省企业加工贸易的经营成本。
汇总缴税制度是关税法草案所没有的内容。关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林倩解释说,经过备案并提供担保的,不必每次申报后即时缴税,可以在下个月第5个工作日前集中汇总缴纳一次,这可以节约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有关纳税主体应防范五大风险
关税法在给企业和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和更高合规要求。林倩提醒,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一是跨境电商企业未代扣代缴,将会被海关处以罚款。林倩表示,关税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章节也与之呼应,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纳税主体跨境电商平台和报关企业的责任加重,未代扣代缴的,除了承担缴纳税款的连带责任外,还要被处有关税款50%—300%的罚款。”林倩说。
二是违反规定的境外消费品的代购人将成为偷税漏税的直接责任人,海外代购者有偷税漏税风险。关税法总则第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林倩表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的纳税责任进一步明确,携带人或者收件人应当如实申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更容易被作为货物征收货物税,物品有货物化风险。林倩表示,关税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携带或者寄递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按货物税征收;关税法第五条规定,携带或者寄递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按货物税征收,“合理自用”之间取消了顿号。前者是指超过合理数量且不是自用的按货物征税,后者指非合理数量或者非自用都按货物征税。也就是说,关税法第五条对物品税的规定总体比原来严格,很容易会被认为非自用,如发现销售或赠送他人等,或者即便是自用但超出合理数量,都有可能被征货物税。
四是现行关税制度为“一年补税、三年追税”,关税法改为“三年补征、三年追税”,对纳税人来说存在追税长期化风险。林倩表示,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少缴、转移定价低报价格少缴,都是在一年之内补缴税款,超过一年期限的,海关无权要求企业补税,新规定直接导致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定价均在三年内追征,对有关企业来说应引起充分注意。德勤中国税务团队提醒,关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三年内追征税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体现了严厉打击走私行为的立法精神。
五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强制措施包括公告、限制出境等,存在税收强制措施风险。林倩表示,关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海关可以将拖欠税款的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关税条例虽已有规定,但实践中执行较少,主要原因是法规层级较低。另外,根据关税法,拖欠税款的,海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现行的关税条例和海关法均未规定。此外,海关还可直接划拨拖欠税款。在林倩看来,关税法第五十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将原来海关法的扣缴修改为划拨,更加直接。
(来源:中国会计报税务筹划版;责编: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