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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首席合伙人朱建弟:为中介机构守好门“上保险”
2024-03-08 15:31  来源:《中国会计报》3月8日2版   作者:本报记者 何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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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首席合伙人朱建弟今年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等议题提出建议。

 

加强职业责任保险管理

 

目前,全面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监管部门要求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中介机构的责任。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责任和风险比以前大为提高。如果审计失败,不只是声誉受损,还可能面临投资者的索赔。”朱建弟说。

 

今年,他提出了《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管理与设立专门职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建议》。

 

近年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因巨额民事赔偿而无法持续经营。由于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原本用于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未能实现“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在职业责任保险中面临的困境,朱建弟建议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人民法院等,以及保险公司等承保主体,他建议在职业保险的招标谈判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同一地区愿意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予以承保。

 

同时,采用市场化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加保险费封顶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情况及历史赔付记录进行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并限定不同营业收入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对应的保险费上限。

 

“该做法可以使需要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均能获得保障。同时,浮动费率机制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朱建弟说。

 

实际工作中,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往往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所涉虚假陈述行为及其责任范围作出明确认定。在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生效判决以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已经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理赔责任。

 

“还应根据生效判决和处罚决定的相关认定,对保险合同关于主观过错、通知义务、保险期间及发现期等格式条款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从而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真正作用,依法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朱建弟说。

 

设立职业责任保险公司

或职业责任保险共保体

 

与此同时,朱建弟建议,设立专门的职业责任保险公司或职业责任保险共保体。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有关数据,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大、业务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投保的主力军主要是头部所。

 

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外,上市公司董监高、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证券公司等主体也有强烈的通过职业责任保险降低风险的需求,这些责任险需求总和远大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一需求。

 

朱建弟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支持,各大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参与,成立一家专门的职业责任保险公司,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各类主体和个人提供职业责任保险,提高资本市场相关主体和个人抗风险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能力。

 

而在成立专门的职业责任保险公司前,他建议推动国内保险公司设立共保体,由有能力的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同一类型的特殊风险,充分分散风险。在降低保险公司成本的同时,提高保单的标准化水平,通过统一条款、费率、赔付标准等方式,提升对职业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

 

朱建弟表示,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把守着财务信息这个“底盘”,对任何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都要做到“零容忍”。

 

他补充说,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配合财务造假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供应商、客户以及金融机构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通过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方式,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不敢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环境。

 

(责任编辑: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