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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划转的财税一体化处理
2022-08-19 00:0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曹越 赵显修 罗泽芸/文

在实务工作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会以股权划转的方式优化股权结构、最大化经营效率。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股权划转的4种情形进行案例解析。

情形一: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并获得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案例一:a公司是A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均为1000万元。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权,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100万元。2022年7月1日,母公司A将该项股权按账面净值作价100万元划转给a公司,子公司a以100%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母公司A。

税务处理:

A公司100%直接控制a公司,并向a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B公司20%的股权。A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a公司按接受投资计入实收资本(含资本公积)处理。A公司获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B公司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另外,因为A公司划转的是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但是,划转股权双方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a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0.25‰税率。

会计处理:

(1)母公司A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

借:税金及附加 0.05(100×0.5‰)(股权转让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05

(2)子公司a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100(即,接受投资体现在“实收资本”或者“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现实中要看a公司给A公司“实收资本”的份额,再确定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金额)

借:税金及附加 0.075(100×0.5‰+100×0.25‰)(股权转让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075

情况二: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股权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案例二:甲公司持有A公司55%股权,持有B公司30%股权,持有C公司100%股权。2022年7月1日,甲公司将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C公司。划转时,甲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550万元,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600万元。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应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若计入“实收资本——母公司”,这就表明母公司实际上获得了子公司的股权支付,这与“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规定相悖。

税务处理:

甲公司100%直接控制C公司,并向C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甲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含资本公积)处理,C公司按接受投资(含资本公积)处理。另外,甲公司划转的股权不征增值税,但划转股权双方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C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0.25‰税率。

会计处理:

(1)母公司甲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150(若资本溢价余额不足,则剩余未冲完的部分按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冲减实收资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550

——B公司600

借:税金及附加 0.575(1150×0.5‰)(股权转让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575

(2)子公司C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550

——B公司6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150

借:税金及附加 0.8625(1150×0.5‰+1150×0.25‰)(股权转让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8625

情形三: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股权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若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则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先冲“实收资本——母公司”,再冲“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若母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又没有获得任何支付的话,则母公司“接受投资处理”只能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而子公司也只能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案例三: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及账面价值均为2000万元;A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30%股权,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B公司已经持有C公司70%股权,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2022年7月1日,B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70%股权无偿划转给母公司A。

税务处理:

A公司100%直接控制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其持有的C公司70%的股权,A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B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A持有子公司B股权的计税基础应由2000万元调减至1300万元。另外,A公司划转股权不征增值税,但划转股权双方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若A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0.25‰税率。

会计处理:

(1)母公司A的会计处理:

①若按收回投资处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700

②若按接受投资处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7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700

借:税金及附加 0.525(700×0.5‰+700×0.25‰)(股权转让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525

(2)子公司B的会计处理:

①若母公司A按收回投资处理,则:

借:实收资本——A公司 700(即,将B公司原获得A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冲掉;若B公司取得A公司的投资仅体现在“实收资本”中,则仅冲减“实收资本”即可;若B公司取得A公司的投资体现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则既需要冲减“实收资本”,又需要冲减相应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700

借:税金及附加 0.35(700×0.5‰)(股权转让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35

②若母公司A按接受投资处理,则: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700

借:税金及附加 0.35(700×0.5‰)(股权转让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35

情形四:受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股权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案例四:A、B两公司均为C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其中,母公司C对子公司A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均为1000万元,母公司C对子公司B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均为800万元。2022年7月,C公司进行集团业务调整,将A公司账面上持有的D公司20%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该项股权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均为500万元。

税务处理:

A、B两公司均受C公司100%直接控制,在母公司C的主导下,子公司A向另一家子公司B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其持有的D公司的股权。划出方A公司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B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另外,A公司划转股权不征增值税,但划转股权双方要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若B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0.25‰税率。

会计处理:

划出方A公司: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0(即一般先冲A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若不够冲减,剩余金额冲留存收益,先“盈余公积”再“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500

借:税金及附加 0.25(500×0.5‰)(股权转让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25

划入方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5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00

借:税金及附加 0.375(500×0.5‰+500×0.25‰)(股权转让印花税+营业账簿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0.375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南华越财税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