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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适用免税政策分析
2022-06-06 12:59  来源:中国会计报6月3日14版  作者:曹越 武止戈

近期,“民办高校被征缴税款和滞纳金”成为网络平台热门话题,引发众多财税从业人员的讨论。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是否可以享受同等的免税政

策,有怎样的差别度,在涉税环节应注意哪些问题?


民办高校可与公办高校同等享受多项免税政策


1.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消费税。


2.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3.契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免征契税。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4.耕地占用税。


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 31 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

宿费的学生公寓。


6.印花税。


(1)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学校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民办高校适用免税政策不能简单类比公办高校


民办高校适用免税政策,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优惠政策,不能简单类比公办高校,更不能要求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享受。


在增值税方面,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有范围限制的,通常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等。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学校,故其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民办高校,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公立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入一般开具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属于依法收取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很少有将收取的学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故其学费、住宿费收入依法不属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畴。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上述规定表明,民办高校的收入要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至少应具备3个前提条件:一是经县以上登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登记为非营利组织;二是向有管理权限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公布;三是收入来源属于捐赠收入、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按规定收取的会费等 5 类收入。如果民办高校的收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优化民办高校的税收管理


提升对民办高校的纳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对民办高校的纳税服务工作,应主动进行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民办高校适用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免税政策能够应享尽享。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日常征管。不容忽视的是,很多民办高校受管理理念、历史沿革等多种因素影响,对依法依规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意识不足。部分民办高校管理运营主体变动频繁,财务人员流动性大,不同程度存在账务核算不健全、原始凭证不规范等情况,加之民办高校收入来源广泛,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存在一定难度,存在税收风险隐患。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日常征管,持续跟踪管理民办高校免税和应税项目的账务核算,对账面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购、建、用要建立台账进行精细化管理。对经常性大额资金支出和关联交易要保持高度关注,避免一些存在的关联交易导致民办学校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进而无法取得免税资格。


健全民办高校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法律体系。目前,包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在内的现行各类法律法规,对于民办高校适用免税政策的规定比较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的依据充足。但客观来讲,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办高校学费及住宿费是否应该适用免税还存在一定的争论。


对此,健全民办高校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和民政等部门,立足教育公益属性和税收公平原则,及时颁布和修订民办高校适用免税政策的行业法律法规,让收费合理、管理健全、非营利和公益属性明显的民办高校,依法依规享受免税政策。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班戈学院)


责任编辑:李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