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江苏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05-23 19:36  来源:  作者: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日前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用于承担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


(五)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责任编辑:李嘉亮 来源:江苏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