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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以修订所得税会计准则
2021-06-09 12:26  来源:  作者:

5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下称《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进行修订。

 

一、有关背景

 

企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时,以及企业在将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时,应如何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和不同做法。问题焦点在于上述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相等且相互抵消时,企业能否适用递延所得税的初始确认豁免。为统一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IASB20197月发布了《单项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和建议。IASB梳理分析收到的反馈意见后,调整了上述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初步决议,最终形成并发布本次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缩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初始确认豁免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与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弃置义务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而言,在本次修订之前,《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要求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不是源自企业合并交易,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适用递延所得税的初始确认豁免,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本次修订明确企业在交易日对产生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与其他递延所得税资产采用相同的确认原则,即确认金额应当以未来期间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不应考虑同一交易中与所产生的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全额确认。

 

另外,当承租人存在预付租赁付款额或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承租人应将其计入使用权资产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此情形下使用权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能大于租赁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生效日期和衔接规定

 

本次修订要求企业自20231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期初采用该修订;允许企业提前采用,但需披露该情况。本次修订还要求企业应当在列报的最早可比期间期初及之后发生的交易采用该修订。

 

本次修订要求企业应当在列报的最早可比期间期初进行如下会计处理:一是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所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二是在首次采用本次修订时,确认累积影响, 调整留存收益(或其他权益部分,如适用)的期初余额。

 

(来源: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责任编辑:高歌)